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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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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政办〔2005〕91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自2004年国务院部署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止今年四月底,全市建设领域共清理拖欠工程款8605.96万元,清欠率达50.41%。但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涉及面广,原因复杂,我市各县(市、区)清理工作开展不平衡,实现全面清欠预定目标的,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陈芸副省长2005年2月16日对清欠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快我市清欠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明确清欠工作目标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清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主要目标是: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前前完成清欠任务。其中:2005年上半年对政府拖欠工程款要清偿70%,2005年底前政府拖欠工程款要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底前要清偿70%;2006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各项清欠任务。同时要求建设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
  围绕上述目标,对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标准是:一是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二是合法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未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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