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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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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地税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内地税发[2005]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定期定额业户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征收和缴纳行为,公平税负,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定期定额业户的税收管理。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户籍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定期定额业户实行户籍式分类、分级、分片管理。
  第四条 为了提升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水平,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逐步推行计算机定税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暂无条件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坚持集体核定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第二章 定额核定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定额业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及纳税资料。
  第七条 定额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特点和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做好定额核定工作。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应当基本符合纳税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和收益水平。
  (二)公平税负原则。同行业,经营条件、规模和水平相当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要大体一致,税收负担水平应当基本均衡。
  (三)从高定额原则。对应建账而未建账或者暂不具备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同行业、同等规模纳税人的平均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以促使其主动建账,规范建账。
  (四)公开透明原则。税务机关应当成立定额评定委员会,邀请有关部门及人员参加,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定额,并将核定结果定期公布于众,实行阳光评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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