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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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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加速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投融资
  1、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2010年前,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新拿出500万元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高新软件园(孵化器)建设项目、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产业化项目和风险投资、专业培训、品牌宣传等项目。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对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软件产业失败项目的资金,可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税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创办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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