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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第二运输公司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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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企[2005]264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第二运输公司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函

 

 

北京市第二运输公司:

  你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和《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用于你公司的经费开支。   

  一、鉴于你公司成立后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经费来源不能满足开支需要,同意你公司2004年度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160.6万元。各单位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按规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管理费审批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集团公司2004年度469万元的行政经费支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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