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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药品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药品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规定的通知


各药品生产企业、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监督检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为贯彻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以下简称生产质量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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