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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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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卫法发〔2005〕187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5〕187号
 
 
各设区市、县(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 省卫生监督所,省直属各医疗机构,驻陕解放军及武警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精神,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制定了《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分工,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加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力度,促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军区后勤部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陕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和4月13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彻底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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