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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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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字〔2005〕69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因部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需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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