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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5-19
【实施日期】 2005-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5〕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断加强与工会组织的联系,重视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充分说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工会和职工的支持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离不开工会对职工的组织引导,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离不开工会对职工的宣传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工会对劳动关系的推动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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