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5]45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盐池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盐池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县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强化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 “ 政府领导、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 ” 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