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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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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告字〔2005〕8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5〕8号


  为保护我市大气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并要求对秸秆实施综合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涉农区县政府对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辖区乡镇政府(街办)及有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在“三夏”、“三秋”期间,实施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公安、林业、交通、科技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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