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京政发[2005]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4年本) 一、加强领导,深刻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有效保障。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折不扣地把《决定》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和推进本市投资体制改革,注重调动市、区(县)积极性,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强化行政监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决定》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同级政府审批管理。项目单位依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开工、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核准制。对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根据《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录细则》具体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市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市及区县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控制交通流量、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对核准制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取得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的预审意见或批准文件之后,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核准。其中,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类预审意见或批准文件应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具。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除按照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容进行核准外,还要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对境外投资的项目,按资源开发类和用汇类管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核准。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规范备案制。对《目录》以外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按照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投资企业应按属地原则,在项目实施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文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要求另行制订,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合理划分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的投资事权。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社会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跨区县、跨行业和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全局性作用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