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城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园林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含城市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地以及行道树绿化工程)、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小区绿地等。 第三条 福州市园林局主管园林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林业、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