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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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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环控字〔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实际状况,现将有关管理事项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资格管理,把握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以及《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0号)等文件要求,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以下简称“加工利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工利用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实体企业,并具备有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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