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池县出租汽车和公交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5]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盐池县出租车和公交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盐池县出租汽车和公交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与公交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公交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小型客车(6座以下)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客运是指中型客车(19座以下),有固定的运行线路和多个站点,在城市内按照固定线路和站点载客营运;在城市和乡(镇)道路运营,票价低于班车,体现“城乡客运一体化”,方便、快捷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和公交车客运经营的服务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交通局是全县出租汽车客运和公交车客运的主管部门。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和公交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城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和公交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和公交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引导鼓励出租汽车客运和公交车客运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统筹规划,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要实行总量调控。 出租汽车客运和公交车客运停靠点的设置,由公安部门会同城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歇)业 第六条 从事出租客运和公交车客运经营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固定停车场地; (四)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和公交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交管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运管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和公交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经营企业须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执行吴忠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不再出台新的政策。 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由车属公司收回经营权,运管机构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和公交客运实行公司化统一管理。禁止非法营运、无序竞争和垄断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运市场。 出租汽车和公交客运企业,应当与出租汽车和公交车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并按合同经营,由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