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修正) (1997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屠宰的管理,维护家畜产品市场秩序,防止病害传播,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犬;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的胴体、头、蹄、脏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家畜屠宰和家畜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农业、公安、卫生、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家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