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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南宁市副食品局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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