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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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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南宁市副食品局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畜屠宰、家畜产品销售、加工冷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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