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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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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200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修正)
(200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盲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南宁市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安、税务、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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