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修正) (200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盲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南宁市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公安、税务、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