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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县政府同意《平邑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平邑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加快荒山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县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均划定为封山育林区。
  25度坡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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