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县政府同意《平邑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平邑县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加快荒山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县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宜林荒山,均划定为封山育林区。 25度坡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