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5-20
【实施日期】 2005-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政发[2005]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政府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区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席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主席提出建议。主席出访期间,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作。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协助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主席,并定期向分管副主席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主席报告。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