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移民安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开发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验收。 (三)组织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配合项目法人和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