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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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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5]47号
【发布日期】 2005-05-22
【实施日期】 2005-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要实现“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切实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质量。根据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坚持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基本原则,确保行政决策及各个决策环节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二)科学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的质量,为依法决策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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