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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年修正)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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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年修正)
(1997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住宅小区建设行为,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建设的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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