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并报市委第九次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严肃经济工作纪律,加强财经管理,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部门和单位及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行政处分,坚持从严执政、实事求是的方针和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额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