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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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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谢德新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疾病的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限制养犬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为:池州市主城区(建成区),各县城关镇,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开发的工业区、旅游区,港口、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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