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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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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兴政办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兴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 为顺利推进全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 [2004]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及分流人员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一)改制和分流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缴清历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改制和分流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 1996年1月起补投保,只补缴个人账户资金。
  1、缴费基数:以职工1996年以来历年个人档案工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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