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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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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
  一、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改制事业单位是指已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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