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层级管理体制。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省局将按照税种纳税评估的要求,制定分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提供资料稽核的基础模型和分析方法,定期编发纳税评估典型案例,为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结合全国税收普查资料和行业信息,为基层提供纳税评估参考税负。各省辖市局要充分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和"一户式"管理软件,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等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本地实际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指导基层开展评估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用废企业用废率、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耗用率等特定行业物耗率和专项参数的收集,及时为基层纳税评估提供参考;要建立纳税评估结果的反馈和分析制度,加强考核监督。各县(市、区)局和基层分局,要根据信息中心分析、筛选的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要及时向上级评估管理部门反馈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根据评估实践完善各类纳税评估参数指标。 二、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部门协作机制。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税种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评估工作指导意见;信息中心负责根据税种管理部门确定的指标和预警参数筛选评估对象,提供给相关县(市、区)局和分局。稽查部门应将管理部门按规定移送的评估对象列入稽查案源,并及时反馈案源处理情况。 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3条所称"重点税源户"是指各级国税机关计财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户。 四、鉴于我省去年11月份下发的《规程》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而且与《规程》相配套的STAIS相关业务流程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增值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已下发执行。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我省纳税评估工作暂仍按《规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规程》的内容与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较大冲突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二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 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 第九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一条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二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四章 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