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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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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财会字〔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为了使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合理、具有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 出纳;

  (三) 稽核;

  (四) 资本、基金核算;

  (五)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 总账;

  (九)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在杭的省级和中央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市级(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及本辖区内中央和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县级(包括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及本辖区内中央、省级、市级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四、外省及本省各市、县(市、区)派驻省内其他地方的单位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不与任何单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我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部工作制度。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受理确认及证书的签发,实行受理与审核岗位相分离的控制制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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