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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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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海关公告2005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于6月1日正式实行,为保证《规定》的顺利执行,结合天津关区报关单位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业务办理问题
  《规定》第八条对报关业务的内容予以确定并明确上述工作应由企业所属报关员或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员完成,对此天津关区将分步实行。
  (一)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及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各报关单位应作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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