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企业生产集中度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和矿井的抗风险能力,市政府决定用2-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现就全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贯彻国发(2005)18号和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为契机,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意见》(渝府发(2006)27号),通过整合重组,重点解决小型煤矿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进一步调整煤炭产业组织、规模和产品结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我市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政策鼓励、就近相邻、联合重组、规范操作”的原则,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将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的新型煤矿企业。 二、整合目标及范围 (一)整合目标 1.整合后的小型煤矿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以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为准),实现“一企多矿”的集约化经营模式。 2.全市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800个以内。 (二)整合范围 全市范围内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企业(以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为准)。 三、整合的主要方式 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 (一)基本要求 1.鼓励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参与资产整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应当以较大的煤矿企业为主,组建上规模的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 2.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展资产整合工作。 3.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内的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主,也可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整合。 (二)基本方式 1.新设合并。经纳入整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