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园区设立 一、主管部门 为了加快桂林国家高新区的科技园区建设,合理利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由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具体实施。 二、设立条件 (一)由高新区管委会或会同设立园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科技园区的申请。 (二)申请设立的园区区域应符合桂林市、相关县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