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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移交属地县(市)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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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5〕11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移交属地县(市)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研究,确定将部分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集体)企业,分期分批移交属地县(市)区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移交管理)。现将移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移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将部分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移交属地县(市)区管理是我市继财税体制、属地统计制度、城市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改革之后的又一重要改革措施,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改革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县(市)区在推动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理顺发展与管理的关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提高对移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该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移交管理的原则和范围
  (一)原则。按照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和“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将企业的全部管理关系移交给县(市)区,由县(市)区履行国有(集体)资本出资人职责。
  (二)范围。除改革工作难度大、需全市统筹解决发展问题的企业;产权关系复杂,县(市)区难以理顺的大型企业;已经进入改革改制程序的企业等3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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