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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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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大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现就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和谐社会。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在林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大庆实际,到2006年底全市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积极动员农民参加,参保率达到60%以上;至2007年参保率达到80%,逐步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市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相适应,重点是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逐步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有关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坚持农民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凡各县(区)在册的农业人口或经县级人民政府准许的其他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均可就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以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多种形式并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农民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
  (三)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村集体和乡村企业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扶持。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四)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既保证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初级医疗保障,又使这项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五)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做好规划,分步实施,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和保障意识的增强,逐步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比例以及抗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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