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及家属城镇居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发(2003)1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及家属城镇居民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及家属,不论居住地是否设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否承包土地,凡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均可按照城镇居民管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