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我省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 1.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各级政府要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清理和取消《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清理对农民跨地区劳务输出和进城就业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城镇居民不同的收费项目;在办理农民进城就业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应收取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继续实施农民工子女就学扶助工程,依据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暂住证,为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公办学校提供义务教育,执行与当地学生同等的“一费制”收费标准等项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等不符合教育收费政策的收费。各行业、各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特殊工种所要求的技术资格、身体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要一视同仁。 2.改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进城求职农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免费求职登记。各市和用工需求量大的县(市、区)要建立面向农民进城就业的服务窗口或专门的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进城就业服务。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发布供求信息。鼓励、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职业介绍机构、城镇妇女就业培训中心免费向农民工开放,举办劳务输出供需见面洽谈会、“大篷车送岗位下乡”等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3.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市、县(市、区)政府是组织、服务县际间、市际间、省际间劳务输出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组织订单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处理劳务纠纷以及政策咨询、子女入学、维权服务等工作,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建立劳务输出资源库、输入地和输出地资源对接平台,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和组合式对接培训,打造辽宁劳务输出品牌;在输入地派驻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要制定完善鼓励劳务输出的优惠政策,对有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输出的单位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