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5月24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乡特困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我区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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