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71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做好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