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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05-24
【实施日期】 2005-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5〕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2005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同意结案。

  会议认为,1994年以来,省人民政府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决议,组织实施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基本完成了议案确定的56个渔港的整治建设任务,渔港设施得到改善,渔港的防灾能力有了较大增强,法规逐步健全,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推动了渔区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了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给渔民带来了实惠,基本达到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目标。我省是渔业大省,渔港经常受强台风和风暴潮袭击,目前渔港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渔港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渔港整体功能较差,难以满足现代渔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竭,影响渔区经济发展,渔民收入下降,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筹资金压力大,有些地区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个别工程未按计划如期完成;渔港维护资金不足,使得渔港设施得不到有效维护;不少渔港产权关系不明,法律法规仍需完善,渔港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会议要求,渔港建设议案结案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继续高度重视渔港建设和维护,要增加对渔港建设的投入,切实落实国家级渔港建设的配套资金,支持国家级中心渔港和国家一级渔港建设,规划建设一批省区域性渔港。省区域性渔港建设资金参照国家对国家级中心渔港投入的办法,省财政要加大投入,市县也要纳入财政预算,共同搞好区域性渔港建设。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渔港维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依法管港,进一步明确渔港产权、管理权,建立健全渔港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计制度等,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建立有效的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拖欠工程款和经审计发现的资金管理等问题要跟踪监督,抓紧处理。要引入市场机制,完善渔港建设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各界以及外商投资建设渔港,加大投资力度,增强渔区经济活力,促进渔业产业和渔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的议案》(第1、76、115、135、154号),省政府1994年开始实施,2003年到期。2003年6月,省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赴粤东、粤中、粤西13个沿海市,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5月下旬至10月,省审计厅对所有议案项目进行了全面审计。为了更好地办理议案,2004年3-4月,省政府先后组织省海洋渔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邀请省人大农委,赴浙江、辽宁和海南等省进行考察学习,并到农业部了解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今后的意见。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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