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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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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5]61号
【发布日期】 2005-05-24
【实施日期】 2005-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5]61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明确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履行职能,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由“政府统一领导、文管会综合协调、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文物保护法》,特制订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
  (二)负责做好全市野外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和馆藏文物的建档建卡及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五)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六)督促本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举办展览活动,加强对黄冈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做好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文物保护情况综合、反馈工作。
  二、市发改委
  (一)把文物保护纳入黄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制订市、县(市、区)级博物馆及中心文物库房专项建设规划。
  (三)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市属文物保护基本建设项目。
  (四)积极向国家和省发改委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三、市建委 、市规划局
  (一)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
  (二)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村)保护规划。
  (三)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四)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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