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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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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05-24
【实施日期】 2005-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强国有重点煤矿瓦斯事故的预防,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有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重庆地区市级国有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级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责任体系

 

  第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的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责任制和岗位人员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一通三防”责任体系,必须设置通风瓦斯监管专门机构,建立“一通三防”专业队伍,配齐配足“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突出矿井必须在通风部门内设置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明确防突技术负责人,并配备瓦斯地质技术人员,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

  第四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通风瓦斯防治规划和防治瓦斯灾害措施计划。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法规所制定的技术方案或措施,除企业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严禁修改。企业负责人的修改意见应以书面资料备存。

  第五条 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必须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所属煤矿企业必须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制度和“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导制度,制定防治瓦斯重大事故的专门规定与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管理办法,建立“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和防突头面防突措施实施督查制度,“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防突头面的防突措施实施督查每月不少于3次。

  第六条 各级煤矿企业负责人是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瓦斯治理的科研经费必须优先解决;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承担防治瓦斯重大事故的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瓦斯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分管生产(瓦斯)的领导承担现场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分管安全的领导承担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

  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必须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预防瓦斯重大事故的安全生产办公会。集团所属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预防瓦斯重大事故的专题会议,组织一次预防瓦斯重特大事故的专项检查;矿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预防瓦斯重特大事故的专题会(或安全办公会),组织一次预防瓦斯重特大事故的专项检查。

  第七条 严格干部跟班下井制度。重庆煤炭(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2天,分管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少于4天;重庆煤炭(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4天,分管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少于8天;各市属国有大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8天,分管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少于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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