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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05-24
【实施日期】 2005-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在全省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促进"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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