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在全省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促进"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