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63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就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 1、有计划地对辖区纳税户进行巡察,对发现的漏征漏管户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对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报送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发现问题督促纳税人及时改正,将调查结果和拟办意见反馈给办税服务厅,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在日常监控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3、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属实,申请停业期限是否符合实际,在《停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在纳税人停业期间应加强监控,发现违反规定假停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经催报仍未申报的,应于当月根据平时掌握的信息和有关线索积极进行查找,确属失踪户的,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转办税服务厅办理非正常户认定。 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应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找,发现纳税人失踪后又进行生产、经营的,及时纳入正常户管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5、在日常监控管理工作中,应查看所辖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是否亮证经营,是否存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等情况,发现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6、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步核定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等,报经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7、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情况的监控管理,发现有大头小尾、转借、代开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纳税人有违法行为但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可报经批准依法收缴其发票,或通知办税服务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8、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的监控管理,发现有违法违章问题的,提出处理建议,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9、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实施催报、催缴,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提出处理建议;对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可报经批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对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真实,对符合条件的,督促其预缴税款,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11、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货币资金结存、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等情况,对情况属实、符合规定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12、对转来的呆账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 13、加强个体定额管理,及时到实地采集相关信息,提出核定(调整)定额建议,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 14、对转来的纳税人各类减、免、退税、税前扣除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 15、对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定期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16、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监控管理工作,做好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的核对、记录工作。对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税控器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理建议;发现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及时查明原因;对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17、认真抓好合并、分立、破产、改制企业及跨区经营和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