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对残疾人实行政策优惠若干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5〕76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对残疾人实行政策优惠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残疾人实行政策优惠的若干规定》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残疾人实行政策优惠的若干规定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工作  

  (一)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凡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进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

  (三)市政府建立扶残互助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对残疾人的扶助;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献爱心,努力帮助残疾人度过生活难关。

  (四)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集中安置和分散按比例安置在各用人单位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交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鼓励支持个体就业和农村其他残疾人到市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社会保险。

  (五)实施扶助残疾人“安居”计划,用三年时间左右解决特困残疾人的无房和危房问题。资金采取个人筹一点、社会捐一点、政府扶助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扶助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按比例负担。市补每户不超过10000元。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划定的分类标准,经济相对发达的镇、街道配套补助市补数额的30%;一般的镇、街道配套补助市补数额的20%;经济相对不发达的镇、街道配套补助市补数额的10%。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上的农村孤寡残疾人可依法申请建房。

  对特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和无房户建房的,优先安排建房用地指标,并实行经济扶持及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报批费用免除。鼓励帮扶山区残疾人实行高山移民,每年安排专项建房用地指标,同时在报批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

  在拆建残疾人住房后安排复建住房时,在层次上给予优先。对城镇特困无房残疾人实行低租房或租房补贴制度。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有计划地兴办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托养康疗机构,为残疾人托养和康复疗养提供场所。

  (七)强化劳动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各类企业改善残疾人的劳动条件。

二、努力营造方便残疾人参与生产生活的社会环境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