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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旅游行政复议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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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旅游行政复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规范本市旅游行政复议工作的流程,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旅游局(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旅游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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