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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2005年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2005年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5年第44号),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5年9月17日、18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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