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已经自治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核,并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信访机构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信访问题,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国家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质证并作出结论的程序。 第三条 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公开、公正、程序规范; (三)实事求是,注重证据。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受理信访事项或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五条 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和相应职能部门对下列情形均可受理听证: (一)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