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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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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已经自治州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核,并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国家机关、信访机构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信访问题,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自治州信访听证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国家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质证并作出结论的程序。

  第三条 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公开、公正、程序规范;

  (三)实事求是,注重证据。

 

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受理信访事项或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党政机关、信访机构或相应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五条 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和相应职能部门对下列情形均可受理听证:

  (一)信访人对办理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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