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有关精神,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申请,原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现交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明确程序,依法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本特殊情形规定要在县(市、区)、镇(街道)两级计划生育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