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计价格(2000)926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的有关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对全市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进行了归并,测算了价格成本,反复征求专家意见,进行模拟收费,召开听证会等,制定了《遂宁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方案。2004年12月29日,方案经市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审核备案。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本原则 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遵循“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省、市两级管理。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为3966项,我市规范为3719项,除省管的83项外,市管的3636项医疗服务项目由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