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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5]100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办公室,本办各处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已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特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和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办理工作作以下规定。   

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的办理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由市府办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送相关市政府领导阅示,并复送市政府督查室。

  (二)市政府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市府办相关处室负责,按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程序转达有关领导和部门,并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同时做好督办工作。

  (三)上报反馈材料由市府办相关处室负责整理,并送市政府原批办领导审定。涉及多位领导批示的,为主的处室应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将反馈材料送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综合后送审。

  (四)上报材料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向上报送。并复市府办秘书处备案。

  (五)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反馈。

  (六)上报材料应主送原上级交办单位,并报上级原批示领导。

  (七)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一般应从收件之日起15天内办结,并向上级反馈。

  (八)市政府督查室应定期对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每件批示的按期办结。

  二、市长批示件的办理

  (一)市长作出批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即时交市政府督查室办理。市政府督查室对市长批示件应及时登记编号,拟定办理方案,以《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形式下达相关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和反馈。

  (二)市长批给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秘书)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市政府督查室进行反馈。

  (三)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跟踪掌握市长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市长。同时定期将市长批示办理情况汇总后呈报市长。

  (四)市长批示件交办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长作出反馈。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件的办理

  (一)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秘书)应负责对批示逐一进行登记编号,拟定办理方案,以《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形式下达相关单位办理,并负责督办和反馈。

  (二)对副市长、市长助理重要批示件的反馈应以《领导批示督查专报》形式专报副市长、市长助理。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批示后,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秘书)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副市长、市长助理作出反馈。

  四、信访批示件的办理

  (一)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转达市信访局办理。市信访局按照市领导批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向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交办并督促办理。

  (二)市信访局应按承办期限将办理落实情况反馈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信访事项办结后,市信访局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市政府原批示领导。信访批示件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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