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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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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建房[2005]503号
【发布日期】 2005-05-25
【实施日期】 2005-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保障城镇房屋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房屋的防汛管理。
  第三条 城镇房屋防汛(以下简称房屋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城镇房屋防汛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防汛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防汛组织和安全责任
  第五条 市建委在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设防汛指挥部和房屋防汛办公室,房屋防汛办公室负责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各管房单位应当设立防汛指挥部和房屋防汛办公室,负责本区、县和本单位房屋防汛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建委房屋防汛办公室和区、县房屋防汛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汛期不同阶段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住重点,消除薄弱环节,保障防汛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条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应对突发重大房屋险情。各管房单位应当设立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队伍负责房屋抢险抢修。房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应当服从区、县政府和市建委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动。
  第七条 房屋防汛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实行防汛责任制。市建委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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